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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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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重要通知

发布时间:
2008/01/24 13:58

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重要通知

作者:liuwei 来源: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发布于:2008-01-24 14:38:44 点击量:2228

财    政    部

国家税务总局
财税【2007】175号

 

 

 

财政部 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
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
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
扣除问题的通知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、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、南航“十分”关爱基金会、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是按照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或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有关规定,纳税人通过上述基金会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支出,自200711,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%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国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规定,统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



 

主题词:基金  捐赠  所得税  通知

 

抄送:民政部、文化部、民航总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。

 

财政部办公厅      印发210     2008年1月9日印发